现行产假规定
劳基法第五十条规定「女工分娩前后,应停止工作,给予产假八星期;妊娠三个月以上流产者,应停止工作,给予产假四星期。前项女工受僱工作在六个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间工资照给;未满六个月者减半发给。」员工需要了解,公司就产假天数产假期间工资的发给等规定,都不得违反劳基法的规定。因为劳基法的各项规定係属最低标準,雇主自行就劳动条件所订的规定,不得低于劳基法所定之最低标準。劳基法第五十条中,产假期间为八星期的规定已经是最低标準,旨在保护母性的健康,为法律上之强制规定,与之违反的规定,均归无效,而女性员工亦不得任意抛弃。
事业单位或员工如确有劳基法第十一条与第十二条所订之情事,雇主自得依法终止劳动契约,但不得有就业服务法第五条所订就业歧视之情事,亦即雇主不得以女性员工怀孕为由,逕行资遣或解雇怀孕的女性员工;无故资遣或解雇员工之雇主,自属违法。
女性员工怀孕期间,因生理上的变化,得依劳基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申请改调较为轻易的工作,雇主不得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资遣该怀孕的女性员工。倘因怀孕身体不适致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之规定时,雇主尚不得逕行解雇该员工,否则亦属违法。
劳基法第五十条第一项,只规定女性员工生产和怀孕三个月以上流产者,应给予一定期间之产假,却未对怀孕三个月以下流产者,应如何请假予以规定,那怀孕三个月以下流产者究竟应该如何请假呢?虽然劳基法未就此有明文规定可请产假,但依劳基法保护母性之意旨和两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条的明文规定,怀孕二个月以上未满三个月而流产者,应给予产假一星期,怀孕未满二个月流产者,应给予产假五日。
依劳基法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女性员工在产假停止工作期间,雇主仍应发给薪资,受僱在六个月以上者,应发给全数薪资,未满六个月者,则减半发给。且雇主不得自行扣发全勤奖金,因为产假是女性员工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不应视为缺勤,原有的奖金应全数照发。
*另有多项与产假相关的规定,其中又以下列七项和职业妇女的关係最为密切,清楚了解,才能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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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基法第四十九及第三十条之一均规定,妊娠或哺乳期间之女性员工不得于夜间工作,係基于母性保护政策,保障该等劳工之健康及福祉,劳雇双方不得有使妊娠或哺乳期间之女性员工于午后十时至翌晨六时工作之约定。〈行政院劳委会88年8月3日台88劳动三字第0032612号函〉
◎产假的计算不需扣除假日─产假期间已包括如遇星期例假纪念日劳动节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毋庸扣除。〈行政院劳委会79年1月25日台79劳动三字第01425号函〉
◎女工员工若有生产之事实可请产假,不限己婚未婚。
◎产假期间应工资照给,全勤奖金照发。
◎女工产假期满辞职时,产假期间工资应照给。
◎两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条规定男性员工应有二日之陪产假,陪产假期间工资照给。
◎ 妊娠二十周以上产出胎儿为『分娩』,妊娠二十周以下产出胎儿为『流产』。〈行政院劳委会91年10月22日劳动三字第0910055077号函〉
生育给付如何规定
除了有2个月的有薪产假之外,还可以向劳保局请领生育给付,依劳工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被保险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产者,按被保险人平均月投保薪资一次给与分娩费三十日,流产者减半给付。被保险人分娩或早产者,除给与分娩费外,并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资一次给与生育补助费三十日。」
生育给付的手续如何办理
劳工保险生育给付,係将分娩或流产当天计算在被保险人投保年资内。但全民健保实施后,被保险人分娩或早产,虽然仍可以依照劳保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领劳保三十日之生育补助费,唯原有之分娩费已由全民健保办理,劳保不再给付,故不得再依劳保条例请领分娩费。也就是说,除可向健保局请领分娩费外,并可向劳保局请领1个月生育补助费。
请领生育给付时,须先準备下列书表及证件各一份,再由所属投保单位盖章证明转送劳保局。
1生育给付申请书(兼给付收据)核定通知书。
2婴儿出生证明书或载有生母姓名及婴儿出生年月日之户籍誊本。但死产者,为医院诊所或领有执业执照之医师助产士所出具之死产证明书。
*育婴留职停薪假 可请领劳保给付
为了照顾宝宝,培养良好的亲子互动,女性也可以请育婴留职停薪假,这是依据两性工作平等法,受僱者可申请最长两年的育婴留职停薪假。并可选择继续留在原单位投保。
在这段时间,劳健保费用中的自费部份可递延三年缴交,并有两种方案可以选择,付款金额差异大,需仔细评估。而雇主负担的保费,在员工育婴停薪期间可予免除,改由政府代为支付,藉此保障员工不会因为育婴假而被开除。
如果育婴假期间,员工发生保险事故,也可以请领劳保给付
发表评论
谢谢妈妈分享!!
谢谢妈妈分享哦
请问各位妈妈
我的工作是从早上9点到隔日早上9点
24小时(上一天休二天)
那也适用于该法吗?
我一直撑到现在怀孕36周都还在这里工作
不过从七月份开始就陆续以特休或病假、事假为由请假在家待产
因为身体实在撑不住了
最近公司也和我表明说已打电话向劳工局询问过
遇到像我这样的员工就算把我fired,我告他们也告不倒
主管说是劳工局这样和他说的;
我预产期是在8/25,本来是想到8/19再请产假
在8/19就先以病事假和特休请掉
(劳基法规定未住院者一年得请病假30天,事假14天)
我请的範围没有超过劳基法的天数
结果公司和我说,乾脆现在就让我开始请产假
产假结束后也不用再回来了
请问我该怎么办呢? 这样可以告公司吗?
(原作者于 2007-08-01 22:56:37 重新编辑过)
谢谢妈妈分享
谢谢妈妈的分享带走啰!
挖~那我现在老闆亏大了﹦﹦
我就是那种早上八点半上班~晚上五点半下班~
隔周休~
到我要生的10月~满7个月~
他不就是要让我放两个月的产假~还要付我两个月的全勤薪水~
然后我还可以跟劳保局申请投保的一个月新薪资~
产假放完~
我要是要留职停薪~
他还要让我留职停薪?~不过板妈有提到~留职停薪的劳保可以由政府代为支付
我是怀孕之后工作无止尽的不被认同
而且有意思要把我调到压力大工时长的单位
这是要逼人走的步术吗?
谢谢分享打包了
感谢分享,打包带走
请问板妈:
怀孕后离开原有公司到另一家公司工作也符合产假和劳保给付吗?
维尼妈妈
应该公司告不赢你才对
建议你自己打电话去劳保局问
说不定他是故意这么跟你说的
而且产假请完公司没理由叫你离职
叫你离职可以要给你遣散费
这样才是合理的
还有公司再你怀孕期间故意安排工作量高的工作
也可以跟公司商量一下
不要忽略自己的权益
claire
感谢妳的鼓励
只是怀孕已经很不舒服了,公司还要这样刁难我
让我觉得好心烦好心烦
工作到现在其实内心对公司已经很有多os了
上个月公司明明答应要让我请病假的
后来又突然变了一个调
心里更难过的是,我对于公司的价值就仅只如此?
怀孕之前我也很尽心的在替公司做事
怀孕后也没因此少做一点,
去年年终评等也是低到不行
除了一次上班途中摔车请1小时的假,和怀孕期间突然身体不适请1天假外
平时也甚少调班 (都是同事和我调)
上班更从没有迟到
有哪个孕妇还要工作连续24小时的
不过怪也只能怪自己选这样的工作
我会打电话去跟劳工局询问的,谢谢啰
也和版妈谢谢谢谢妳收集了这么多的资讯,感恩唷